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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谷爱凌”、“苏炳添”等商标将面临处罚!
来源:时间:2022-02-11

2022年2月8日,中国选手谷爱凌在北京冬奥会自由式滑雪女子大跳台决赛中夺得冠军,作为首位完成自由式滑雪前空翻两周加转体四周的女选手,青春靓丽、实力超群、性格可爱,被誉为花滑天才少女,简直是拿了“爽文女主”的剧本,可以说是天生偶像,商业价值自然不可小觑。谷爱凌受到极大关注。

有网友发现,与全红婵的名字被抢注如出一辙,“谷爱凌”三个字最早在2019年6月10日已被注册商标。这种涉嫌蹭热点 、攀附他人商誉的现象再次引发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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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炳添,中国男子短跑运动员,暨南大学体育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暨南大学2017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硕士研究生、北京体育大学体能训练学院博士研究生。

男子100米亚洲纪录保持者(9.83秒)  
男子60米亚洲纪录保持者  
首位闯入室内世锦赛男子60米决赛的中国选手
首位进入田径世锦赛100米决赛的亚洲人
首位进入9秒关口的亚洲本土(黄种人)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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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神”苏炳添收获众多赞誉的同时,有细心的网友发现,早在2015年,苏炳添的姓名就被广东和河南的企业申请注册商标。

中国商标网搜索结果显示,相同名称注册成功的商标涉及类别达3种。不过,健身器材类、广告销售商标未通过审核。服饰鞋帽类类岁取得注册但也在2022年1月被无效宣告。

天眼查App显示,台铃电动车关联公司深圳台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增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因其商标违法行为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罚款5000元。具体违法事由涉及当事人此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添神下凡”商标,“添神”是网络热词,特指在第32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男子百米田径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体育明星“苏炳添”,当事人未取得权益人授权许可恶意抢注东京奥运会中国运动员姓名及相关热词商标,涉嫌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依法应予以立案查处。


从papi酱、丁真等网红,到“杨倩”“陈梦”等奥运健儿,再到“钟南山”“李文亮”等抗疫英雄均曾中招;有的“蹭热点”,“雷神山”“火神山”一度被疯抢,“清澈的爱”也没幸免……不禁要问,商标“碰瓷”为何大行其道?无非还是“利”字当头。吸血、打卡、蹭流量”的行为远不止于此。在成都华风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关联单位四川华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从业多年的我,不赞同上文提到的抢注商标的行为。

建议:权力相关人可依据《商标法》对已被申请、注册的商标提起异议、无效宣告。

律师说法:在先权利申请人主观恶性较明显

未经本人许可,擅自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的行为,可能会侵害其姓名权。商标申请人与被注册商标不具有关联性,其目的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值得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一步规定了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等其他应予以保护的在先权利。

各相关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性与投机心理较为明显,同时申请人与被注册商标不具有关联性,其目的的针对性和合理性值得怀疑,应当认定为侵犯其在先权利。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规定,恶意抢注的商标除商标会引起一系列法律风波,抢注者和代理人还会被惩罚、警告。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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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全红婵”等109件、丁真等78件、“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放舱”“李文亮”等100件与疫情相关具有不良影响商标等等商标注册申请此前已被依法驳回。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十三条规定被认定构成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将由其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商标代理机构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严厉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2021年3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强调,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严重损害诚信经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商标注册秩序。

由此可见,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将名人的姓名或其他具有一定影响的名称抢注为商标,必然将会面临重重法律及市场风险。建议各经营者和同行们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生产经营应该依靠自身实力才是致胜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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