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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成都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出炉
来源:时间:2019-08-02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市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加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成都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通过实施科技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兑现等管理措施,主要目的有三个方面。

1、用科技创新券鼓励我市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2、用科技创新券对检验检测、发明专利申报代理服务等给予支持,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3、对科技创新券接受单位给予适当补贴,促进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


支持对象:

1、申领对象

在我市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含申请认定的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含申请认定的企业)等。申领企业单户每年最高给予10万元科技创新券。

2、兑现主体

      为我市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发明专利申报代理服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服务,并接收科技创新券抵扣部分服务费用且按时履约的科技服务机构。



支持范围和标准

1、检验检测服务

      企业按购买检验检测服务支出费用的20%使用科技创新券进行支付。

      对于科技服务机构按服务总费用的10%进行奖励,每家科技服务机构1年内获得的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2、发明专利申报代理服务

      当年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按购买发明专利申报服务支出费用的10%使用科技创新券进行支付。

      对于服务机构按服务总费用的5%进行奖励,每家服务机构1年内获得的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服务

      企业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服务支出费用时可用固定金额的科技创新券进行支付,每家企业1年内使用科技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对于服务机构按照每家通过受理的企业所付科技创新券抵扣金额的20%进行奖励,每家机构1年内获得的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4、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根据科技重点工作需要,市科技局将适时对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类别)和标准进行优化调整。



使用形式和有效期

1、科技创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

2、科技创新券对其使用申领单位有效期为1年(当年年底前有效),过期自动失效。

3、科技创新券对其接收单位在奖励兑现前均为有效。

4、科技创新券仅限于申领企业自己使用,不得转让、买卖。



申领流程、兑现流程、兑现周期和材料

1.成都创新创业服务平台(www.cdkjfw.com)(以下称为“科创通”)是科技创新券申领、使用、审核、兑现平台。

2.企业需在科创通注册。

3.科技创新券原则上每个月兑现1次。


附:成都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市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加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指成都市科技局利用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设立和发放,无偿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或购买科技服务的一种凭证。


二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创新券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经费预算、监督管理,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成都创新创业服务平台(www.cdkjfw.com)(以下称为“科创通”)是科技创新券申领、使用、审核、兑现平台。

第五条  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成都科技创新券管理中心,承担成都市科技创新券的日常运行和协调服务,以及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发放、兑现拨付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成都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成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分别是检验检测类、发明专利申报代理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代理类服务机构的推荐单位,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联合各推荐单位共同对相应科技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将科技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汇总交至市科技局。

科技局审核通过后,科技创新券管理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将科技服务产品信息在科创通上发布,同时为相应的科技服务机构开设科技创新券(电子券)账户。


三 支持对象

第七条  申领对象。在我市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含申请认定的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含申请认定的企业)等。

申领企业单户每年最高给予10万元科技创新券。

第八条  兑现主体。为我市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发明专利申报代理服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服务,并接收科技创新券抵扣部分服务费用且按时履约的科技服务机构。


四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服务。企业按购买检验检测服务支出费用的20%使用科技创新券进行支付。

对于科技服务机构按服务总费用的10%进行奖励,每家科技服务机构1年内获得的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发明专利申报代理服务。当年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按购买发明专利申报服务支出费用的10%使用科技创新券进行支付。

对于服务机构按服务总费用的5%进行奖励,每家服务机构1年内获得的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服务。企业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服务支出费用时可用固定金额的科技创新券进行支付,每家企业1年内使用科技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对于服务机构按照每家通过受理的企业所付科技创新券抵扣金额的20%进行奖励,每家机构1年内获得的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根据科技重点工作需要,市科技局将适时对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类别)和标准进行优化调整。


五 使用形式和有效期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对其使用申领单位有效期为1年(当年年底前有效),过期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对其接收单位在奖励兑现前均为有效。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券仅限于申领企业自己使用,不得转让、买卖。


六 申领流程

第十七条  企业注册。企业登录科创通进行身份注册,完善相关信息后进行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已在“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kjxm.cdst.chengdu.gov.cn)注册的单位可凭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不需再注册。

第十八条  申领科技创新券。企业登录科创通,根据要求在线填写科技创新券申领表,然后提交给科技创新券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发放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管理中心在线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科技创新券(电子券)发放至企业在科创通上的账户。

第二十条  使用科技创新券。

(一)企业在科创通上选择需要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产品并提出购买申请。

(二)服务机构与申请企业在线下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后签订服务合同书,并将服务合同书上传至科创通。已签订服务合同书且正在执行的,由企业和服务机构共同出具1份服务确认书并连同已签订的服务合同书一起上传至科创通。

(三)科技创新券管理中心对服务合同书(服务确认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约定为企业提供相应科技服务。

(四)服务完成后,企业在科创通上使用科技创新券向科技服务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


七 兑现流程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机构注册。

服务机构登录科创通,进行身份注册并填写可提供的科技服务产品信息,经成都市科技局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申请科技创新券资助。已在“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注册的单位可凭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不需再注册。

第二十二条  提供服务并收取科技创新券。

(一)科技企业在科创通上选择需要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产品并提出购买申请。

(二)服务机构与申请企业在线下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后签订服务合同书,并将服务合同书上传至科创通。已签订服务合同书且正在执行的,由企业和服务机构共同出具1份服务确认书并连同已签订的服务合同书一起上传至科创通。

(三)科技创新券管理中心对服务合同书(服务确认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科技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约定为企业提供相应科技服务。

(四)服务完成后,科技服务机构在科创通上向企业收取科技创新券抵扣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兑现科技创新券并获得奖励。

(一)服务机构完成服务后,将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上传到科创通,科技创新券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证明材料的审核,并给出审核意见。

(二)服务机构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将科技创新券兑现额度和申请服务奖励的纸质证明材料递交科技创新券管理中心。

(三)科技创新券管理中心对服务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每月将审核通过的科技创新券兑现额度及服务奖励资助材料进行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对科技创新券兑现额度及服务奖励资助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向科技服务机构拨款。


八 兑现周期和材料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原则上每个月兑现1次。

第二十五条  服务机构提交的科技创新券兑现和服务奖励资助证明材料包括:

(一)科技创新券服务项目兑现汇总表,包括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等。

(二)科技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复印件,提交时要审查服务合同书原件。

(三)服务产品收费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科技服务机构向企业开具的购买服务的发票等)。


九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注销其持有的科技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并纳入科技信用管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十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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