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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法务代理的案件列入省十大案例
来源:时间:2022-03-24

2022年3月17日,四川高院召开四川法院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高院民三庭庭长杨丽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我所法务代理于某某与兰某、张某某、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列入四川省高院发布的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1)。


委托人于某某在淘宝网经营一家鞋类店铺,2018年5月24日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


对于某某的店铺作出立即删除商品、扣除2分的处罚措施。原因是张某某(受兰某委托)向阿里巴巴公司知识产权平台投诉,称于某某店铺销售的一款鞋子使用了兰某的商标,属售假行为,并向该平台提交了兰某的授权委托书和商标第25类(包含鞋类等)商标注册证。


于某某委托北京某代理机构先后向阿里巴巴公司提交多项材料仍未解除店铺处罚的情况下,我所法务接受委托经过分析兰某系第19448805号商标的所有权人,其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但同时申请的第25类并未授权,我所法务立即前往阿里巴巴公司总部当面与其工作人员沟通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当天将店铺的处罚取消。     


委托人因店铺遭受损失决定起诉,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经分析确定案由为商业诋毁纠纷,因需要相关投诉材料以及店铺多项后台数据,于是将阿里巴巴公司申请追加为第三人。案件立案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准备材料查询兰某第19448805号商标具体情况,最终确认仅授权第35类,第25类未授权,因存在引证商标。到此基本确定张某某投诉所提供的第19448805号商标(第25类)很可能属于伪造。我所法务整合证据材料后确定诉讼请求为:赔偿经济损失1113012元、合理开支158221元,并登报道歉。


一审法院判决兰某、张某某赔偿于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7515元。一审宣判后,于某某、兰某均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我所法务及事务所工作人员的努力,案件最终胜诉,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委托人的损失,同时对于增强平台内经营者的信心、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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